6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市地重劃時,可以「抵充」重劃區公共設施用地者有四項土地,除原公有道路、 溝渠、河川外,下列何項可列入?
(A)未登記地
(B)無賦地
(C)國庫地
(D)行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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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0), C(0), D(1), E(0) #1036863

詳解 (共 2 筆)

#5664412
民法上清償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負擔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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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768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

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

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

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

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

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

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

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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