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有關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中,對於決標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訂定底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
(B)不訂定底價,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
(C)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D)分項報價不分項決標之複數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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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51), C(40), D(539), E(0) #1711400
統計: A(54), B(151), C(40), D(539), E(0) #1711400
詳解 (共 3 筆)
#4215003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
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
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 65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者,應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
數量之上、下限。
二、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
三、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
四、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
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五、分項決標者,得分項簽約及驗收;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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