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某公寓大廈屋頂平台擬設置高度 7 公尺之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備具申請書及設計圖說,並委由開業建築師申請雜項執照
(B)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相關規定辦理
(C)免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D)若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禁止設置廣告物並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 成報備有案者,應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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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5), C(689), D(17), E(0) #317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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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03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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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85
(A)建築法§97-3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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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953

(A)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3 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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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條
1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 請審查許可。
2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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