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得採何種 方式招標?
(A)公開招標
(B)限制性招標
(C)選擇性招標
(D)合理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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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569), C(126), D(5), E(0) #2812477

詳解 (共 4 筆)

#5635416
政府採購法 #2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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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2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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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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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0194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114899500號
主  旨:
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共工程躍升計畫」推動,本府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
一、依據工程會101年12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459360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整體公共工程採購環境,工程會訂定「公共工程躍升計畫」(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其內容包括挑選優良規劃設計服務團隊採最有利標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並已納入行政院「經濟動能推升方案」,行動計畫量化目標載明「102年度技術服務公告招標案件採最有利標件數比率提升至75%」。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另工程會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項授權訂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第22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為配合「公共工程躍升計畫」推動,建議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四、經工程會統計101年1月至10月本府辦理技術服務案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達93.67%,請各機關持續依說明三辦理,以確保日後本府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達到上開「經濟動能推升方案」行動計畫量化目標比率。
五、本案相關函文亦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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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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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釋: 條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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