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期貨商開始營業後,始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者,至少須於最近幾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阿摩線上測驗
1F 陳柏昌 國三上 (2018/05/02)
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十三條期貨商於申請設置許可時,得同時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期貨商開始營業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且無同規則第二十二條所定之情事者。但因合併或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而增設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者。但因合併或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而增設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或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為命令解除其負責人職務處分者。 四...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