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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甲出售 A 地予乙,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 地被政府徵收,而以 B 地補償之。甲取得 B 地所有權後,將 B 地出售予丙。試問:在 B 地移轉登記予丙之前,乙請求甲交付 B 地,是否有理由?
(A)類推適用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有關代償請求權之規定,所以有理由
(B)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有關給付不能之規定,請求回復原狀,所以有理由
(C)因為甲不可歸責,所以無理由
(D)因為甲可歸責,所以有理由


答案:A
難度: 簡單
1F
john 小六下 (2014/01/15)
第225條(給付不能之效力1~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解釋.判例】22年上3180*31年上391*31年上2736*37年上8141*44年臺上383*80年台上2504*32年上4757
2F
Peter Jay 國一下 (2018/03/27)

第225條(給付不能之效力1~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編輯討論

32.甲出售 A 地予乙,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 地被政府徵收,而以 B 地補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