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甲為 B 銀行之法務執行人員,負責辦理催收業務,乙為甲之父親。若乙欲向 B 銀行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時,依銀行
法之授信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B 銀行不得對乙為無擔保授信
(B) B 銀行對乙辦理授信時,應由甲擔任連帶保證人
(C) B 銀行得依乙之信用狀況,對乙辦理擔保授信或無擔保授信
(D) B 銀行若對乙為擔保授信時,僅限於應有十足擔保,且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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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42), C(694), D(409), E(0) #2106773
統計: A(239), B(42), C(694), D(409), E(0) #2106773
詳解 (共 3 筆)
#3988666
第 32 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第 33 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
無擔保或十足擔保,皆只針對一般職員(本人)或負責人.授信人員(本人)和負責人.授信人員有利害關係人
題目為:法務執行人員,主要負責催收業務,為一般行職員,並無有利害關係人之規定,所以可以無擔保或十足擔保受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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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607
法務執行人員 不是授信人員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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