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26 條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
62.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