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A 商業銀行共投資一家電子公司與一家證券公司。依銀行法規定,A 銀行轉投資企業之總額,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A)投資時 A 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 40%
(B) A 銀行存款總餘額
(C) A 銀行存款總餘額與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的 30%
(D)投資時 A 銀行淨值之 40%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 B(53), C(204), D(884), E(0) #1772489
統計: A(105), B(53), C(204), D(884), E(0) #1772489
詳解 (共 4 筆)
#7174458
第 74 條
(投資事業之限制)
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
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
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
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
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前二項之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
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淨值之百分之十。
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三、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
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