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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身心障礙組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身心障礙學生若障礙以達暫緩入學、或確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依據 103 年後所修訂的相關法規中,在申請暫緩入學或修業年限之敘述,何者為非?
(A) 學前升國小之身障生,經鑑輔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 2 年為限。
(B)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最高延長期間為 2 年。
(C)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高延長期間為 4 年。
(D) 延長修業年限由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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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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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芳 國三下 (2014/08/21)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看完整詳解
12F
大二下 (2021/04/22)

依《強迫入學條例》 第13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3F
111㊣112桃園再次上岸 大一上 (2021/05/09)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4F
Gina 大四上 (2024/04/25)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提早或暫緩入學年齡,指較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入國民小學就讀年齡提早或暫緩一年。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下列情形: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專長之學習領域(科目)縮短其學習年限或免修,或縮短其就讀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一年為原則。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修畢該教育階段應修課程、學分數及符合畢業條件者,縮短修業年限提前畢業。
三、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所定縮短修業期限規定辦理。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延長修業年限,指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6. 身心障礙學生若障礙以達暫緩入學、或確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依據 103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