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625.甲以某遊樂場的代幣混充為新台幣十元硬幣,投入某百貨公司所設立的收費電動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