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教師聘任期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19.依「教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A)大學教師資格之取得採檢定制(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