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將含有「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成分的產品做為「含藥化粧品」管理,但含藥這個名稱容易被誤解為藥品,故這次修法中,將「含藥化妝品」名稱調整為「特定用途化粧品」,舉凡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特定用途之化粧品皆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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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特定用途化粧品與染髮劑。https://www.superlab.com.tw/hair_dye_new/。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7 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43.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下列何者無需標示? (A)藥品名稱 (B)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