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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男將他的財產大量贈送給他的父母 C、D雖為履行道德義務上之贈與而符合民法§1030-3第一項但書規定,然A男大量贈送財產之行為會影響B女的財產分配故按同條第二項本文B女得就受領的不足額於C、D所受之利益內請求返還。
台灣民法第1030-3條是關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主要規定了三個重要概念:Ⅰ.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為了減少另一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並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則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但是,如果處分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的義務,並且處分的數量是相當的,則不在此限。Ⅱ.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並且負有分配義務的一方無法清償分配權利人應得的分配額,則分配權利人可以要求第三方在其所受利益範圍內返還不足的額度。但是,如果第三方是有償得到的,則只有在顯然不相當的對價取得的情況下才有此限制。Ⅲ. 分配權利人對第三方的請求權,在知道其分配權利受到侵害後,如果在二年內沒有行使,則該請求權會消滅。同樣地,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起,如果逾五年沒有行使請求權,則該權利也會消滅。
24 A 男與 B 女為夫妻,結婚後關係不好,A 男為了要讓 B 女在離婚時不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