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從桃園機場搭乘大鷹巴士到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搭乘之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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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chiang 國二下 (2014/09/29)
第二編 債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一六節 運送 第三款 旅客運送 第654條(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第655條(行李返還義務) 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第656條(行李之拍賣)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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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湘 國三下 (2018/12/28)
(A)雷擊火災是不可抗力所致之情況,依民法第654條第1項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此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無須負責任。 (B)運送人巴士公司提出之車票(即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民法第649條參照)。 (C)巴士公司(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因其巴士司機(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民法第658條參照)。 (D)民法第656條第1項規定,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 民法第649條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民法第658條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