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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甲至乙當鋪,以其市價 10 萬元之黃金首飾設質融資 8 萬元,雙方並約定 「出質人應於設質後 6 個月內取贖,未 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試問:該約定之 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乙請求甲移轉首飾所有權時,首飾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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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Moomin 高一下 (2015/03/24)
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二(96.3.28.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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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十六夜 (2016/09/07)
民法未規定取贖期間,當事人得自由定之
4F
國三下 (2019/01/02)

質權人已經許可經營當舖,以受質為營業,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依法律規定,出質人甲未於之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民法第899條之2第1項參照)。由此可知,這一題所示之約定為有效。

民法第899條之2

質權人係經許可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5F
蘇鈺婷 研二上 (2022/07/21)
請問D哪邊錯

19 甲至乙當鋪,以其市價 10 萬元之黃金首飾設質融資 8 萬元,雙方並約定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