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福利部105年06月05日發布修正「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有關專業知能、專業法規、專業倫理、專業品質等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120點以上,尤其專業倫理和專業品質之積分合計至少應達18點以上。故社會工作師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才能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提出換照申請。專科社工師之積分合計應達150點以上,尤其專業倫理和專業品質之積分合計至少應達21點以上,專科領域之課程至少達60點以上。故社會工作師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才能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提出換照申請。
參考:http://tcswa.org.tw/about/faq/11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如下: 一、醫務。 二、心理衛生。 三、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 四、老人。 五、身心障礙。
30 有關社會工作師法中對社工師資格與執業之認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