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 2 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 其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第一項)。前項 罪犯由執行機關報請該省最高治安機關核定之(第二項)。」本辦法之規定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依照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並不屬之?
(A)生存權
(B)思想自由
(C)人身自由
(D)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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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6880 國三下 (2017/05/12)
釋字567號對匪諜罪犯受徒刑或感化教育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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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02/19)

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未以法律規定必要之審判程序,而係依行政命令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不論其名義係強制工作或管訓處分,均為嚴重侵害人身自由之處罰。

3F
香牛牛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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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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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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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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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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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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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1'>預防匪諜再犯辦法管制之規定違憲?</div class='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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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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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設有明文。戒嚴時期在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固得於必要範圍內以命令限制人民部分之自由,惟關於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仍應以法律規定,且其內容須實質正當,並經審判程序,始得為之。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其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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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下 (2021/09/09)
釋字第567號預防匪諜再犯辦法管制之規定違憲?

 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其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第一項)。前項罪犯由執行機關報請該省最高治安機關核定之(第二項)。」依此規定,對匪諜罪犯受徒刑或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者,不予釋放而逕行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不論其名義係強制工作或管訓處分,實與剝奪人民行動自由之刑罰無異,性質上均為嚴重侵害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C),依憲法第八條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始得為之。前開管教辦法規定由法院以外之機關,即該省最高治安機關依行政命令核定其要件並予執行,與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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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 2 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