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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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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本金債權與利息債權,其請求權時效分別為何?
(A)十年、二年
(B)十年、五年
(C)十五年、二年
(D)十五年、五年
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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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 103 第一銀行 新進行員甄選 一般行員(金融組) 專業科目:金融專業知能(含會計學、經濟學、票據法、銀行法、民法總則及債篇)#1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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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llyHugo
高二上 (2019/03/16)
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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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本金債權與利息債權,其請求權時效分別為何? (A)十年、二年 (B)十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