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我國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此條款稱之為:
(A)禁止變更團體協約內容條款。
(B)終止團體協約條款。
(C)禁止搭便車條款。
(D)不得權利濫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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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7), D(0), E(0) #277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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