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有關申訴審議委員會組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
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 7 人至 35 人
(B)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其中 3 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
(C)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由該管地方法院聘請社會賢達之公正人士擔任
(D)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其中由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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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10), C(500), D(87), E(0) #1525822
統計: A(42), B(110), C(500), D(87), E(0) #1525822
詳解 (共 2 筆)
#4375583
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C.非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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