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丙擬簽發支票予丁,記載完成後交付前發覺金額記載為「新台幣參萬元整」,另以數字記載「NT$3,000」,丙遂以
簽字筆將萬元劃 X,另於旁書寫「仟」字,並未於塗改處旁簽名,對於該支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支票之金額為參萬元
(B)該支票之金額為 3,000 元
(C)該支票因丙未於塗改處旁簽名,故該塗改視為未記載
(D)該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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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16), C(27), D(433), E(0) #1509736
統計: A(142), B(16), C(27), D(433), E(0) #1509736
詳解 (共 2 筆)
#1593545
第 11 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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