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院在執行緊急命令時,得否制頒緊急命令執行要點?
(A)不可以,頒布緊急命令為專屬於總統的職權,行政院僅能依據緊急命令執行
(B)不可以,緊急命令不得授權執行機關為補充規定
(C)可以,執行機關得視需要制頒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無須經立法院追認
(D)可以,但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由執行機關為補充規定之意旨,且在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始得發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9), B(246), C(121), D(3038), E(0) #134435
統計: A(349), B(246), C(121), D(3038), E(0) #134435
詳解 (共 5 筆)
#468176
釋字第 543 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30
0
#632650
樓上,題目問的是緊急命令能否另外增加施行細則唷,不是問緊急命令的發佈及追認。
另外4樓大大鑽牛角尖了
"則應於.......,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這句話跟題示D其實一樣。
"則應於.......,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這句話跟題示D其實一樣。
11
0
#2704141
釋字第 543 號
原則=>緊急命令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
例外=>行政院在執行緊急命令時,得制頒緊急命令執行要點,但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由執行機關為補充規定之意旨,且在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始得「發佈」。
9
0
#324260
釋字第 543 號
9
1
#273776
請問是第幾號釋字?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