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所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已實施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者,其管理績效經下列何者認可者,得不受一級管理單位應為專責及職業安全衛生
業務主管應為專職之限制?
(A)當地主管機關
(B)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C)中央主管機關
(D)中央勞動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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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5), C(97), D(23), E(0) #2135802
統計: A(36), B(35), C(97), D(23), E(0) #2135802
詳解 (共 1 筆)
#375654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6-1 條
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所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已實施第十
二條之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並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者,得不受第二條之一、第三條及第六條有關一級管理單位應為專
責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為專職之限制。
前項管理績效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得對第一項經認可之事業單位實施訪查。
Note:
第 12-2 條
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一、政策。
二、組織設計。
三、規劃與實施。
四、評估。
五、改善措施。
第一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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