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甲出具劃平行線、記名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交付乙,但乙在銀行沒有開立帳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以拿身分證在銀行櫃台請求給付現金
(B)乙應請甲刪除平行線後蓋章,再請求銀行付現款
(C)乙應請甲在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並蓋章,再請求銀行付現款
(D)將支票轉讓給別人,由別人去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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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4), C(247), D(7), E(0) #68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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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2410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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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975
第 139 條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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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33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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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應請甲刪除平行線後蓋章,再請求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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