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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選_5職等-一般行員(一)、一般行員(二)【原住民】_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92599 | 科目: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選_5職等-一般行員(一)、一般行員(二)【原住民】_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92599

年份:109年

科目: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63.甲簽發本票給乙購買手機,但事後發現該手機有重大瑕疵,然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供貨商丙,甲為保留其抗辯 權乃通知丙手機有瑕疵乙事,丙始得知甲乙間之消費紛爭。該本票到期後丙向甲提示票據,甲可否依乙交付之物有 嚴重瑕疵而拒絕付款?
(A)可以,因為丙非善意執票人
(B)不可以,因為丙為善意執票人
(C)可以,因為甲有物的抗辯,可以對抗任何執票人
(D)不可以,丙因背書取得之權利不能超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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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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