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一般人員(金融組) 專業科目:含會計學、貨幣銀行學、法律常識(票據法/銀行法)#17296
年份:103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63.發票人甲於民國103年6月1日向乙訂購貨物,簽發500萬元票載發票日為103年7月1日之支票予乙,定期一個月交貨。乙因需資金乃持該票向丙借款150萬元。乙未如期交貨,丙提示票據但遭退票,其訴請甲給付票款500萬元有無理由?
(A)有理由。支票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事由對抗執票人,甲在支票簽名,即不能以乙未 交貨為由對抗丙,其應依支票文義負責
(B)有理由。支票為無因證券,甲雖未取得所購貨物,然丙係非惡意而取得支票,故甲不得對丙為抗辯
(C)無理由。支票為無因證券,丙知票面金額為500萬元,而以不相當對價受讓支票為惡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D)無理由。支票為無因證券,丙明知面額為500萬元,而僅以150萬元貸與即受讓支票,為以不相當對價取得,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乙未交貨,乙不得向甲請求貨款,丙亦無法對甲請求票款 .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