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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臺灣土地銀行新進一般金融人員及專業人員甄試 5職等-羽球隊人員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81784 | 科目: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臺灣土地銀行新進一般金融人員及專業人員甄試 5職等-羽球隊人員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81784

年份:108年

科目: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63.發票地為台中市,付款地為南投市,支票之執票人甲,應於何時為付款之提示?
(A)發票日後 7 日內
(B)發票日後 15 日內
(C)發票日後 1 個月內
(D)發票日後 2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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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033525
未解鎖
票據法130條規定,支票的執票人,應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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