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銀行法有關大股東適格性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 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B)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五個百分點者,應持續向主管機關申報
(C)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D)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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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32), C(46), D(28), E(0) #934206

詳解 (共 3 筆)

#1677250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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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銀行股票應為記名式。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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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4687
持股超過5%,每多1%就必須申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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