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最長是 15 年
(B)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最短是 2 年
(C)利息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 5 年
(D)時效利益完全不能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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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7), C(37), D(375), E(0) #1305641

詳解 (共 3 筆)

#1461004
期間 編輯 消滅時效分為「一般時效期間」與「特別時效期間」,一般時效期間為15年,特別時效期間則以法律規定之,不得以命令訂定之。在中華民國未有長餘15年之特別時效期間,故特別時效期間亦稱為「短期時效」。 民法第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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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579

民法第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時效利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例如你欠人家錢,15年時效到了,你能抗辯時效消滅不還該筆錢了(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應保留時效之利益),但是如果你有良心堅持要還(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還是能還,利益就是那筆錢

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娛樂場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供給之商品產物之代價
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聲請強制執行

相異點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適用對象 請求權 形成權
期間是否中斷 中斷及不完成事由 持續進行,不發生任何停止事由
期間起算點 請求權可行使時 權利完全成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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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989
請問這是什麼的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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