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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0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闡明之理解,下列有關本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僅具闡明權,不負闡明義務
(B)法院負有闡明義務,於闡明義務範圍內法院可為闡明
(C)當事人之陳述有不完足者,法院應直接加以補充,無須令當事人補充
(D)法院無須就當事人明顯忽略之法律觀點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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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劉安晉 國一下 (2014/11/24)
第199條(審判長之職權2~闡明權1)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C)(D)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第199條之1(審判長之職權3~.....看完整詳解
5F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大一下 (2016/06/15)
以下對闡明權的解說,截取自MBA智庫百科(我有稍微更改),還算簡單明瞭,供大家參考:法官闡明權的正當行使,便於法官動用公權力適度救濟處於劣勢的訴訟當事人,有利於貫徹當事人平等的民事訴訟原則,確保程式的實質性公正,亦兼顧民事訴訟的效率和公平。
6F
Nina Lin 國三上 (2016/09/17)
"闡明權",有時逕稱"闡明義務"
7F
幫按讚 大四上 (2017/08/07)



30 我國民事訴訟★★ 199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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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闡明之理解,下列有關本項之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