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住所地:新竹市)在桃園市之市區開車,將乙(住所地:嘉義市)撞成重傷,就乙..-阿摩線上測驗
6F yamol.chen6 國三下 (2017/02/17)
原本題目: 1甲(住所地:新竹市)在桃園市之市區開車,將乙(住所地:嘉義市)撞成重傷,就乙嗣後因而請求甲侵權 損害賠償的訴訟,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桃圜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D)桃圜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的管轄權 修改成為 1甲(住所地:新竹市)在桃園市之市區開車,將乙(住所地:嘉義市)撞成重傷,就乙嗣後因而請求甲侵權 損害賠償的訴訟,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D)桃園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的管轄權 |
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03)
(A)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X;相符,普通審判籍)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
8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3)
(A) 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第 1 條
(B) 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第 15 條
(C) 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D) 桃園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的管轄權---第 15 條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