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關於裁定與抗告的敘述,何者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A)提起抗告,應於裁定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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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03)
(A)提起抗告,應於裁定宣示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X;10日) 民事訴訟法 第 484 條 (財產權訴訟之抗告限制及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裁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 查看完整內容 |
14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3)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484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485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查看完整內容 |
15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3)
第 486 條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488 條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