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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下列關於裁定與抗告的敘述,何者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A)提起抗告,應於裁定宣示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C)對受命法官之裁定,得向其所屬法院為抗告
(D)抗告,由原法院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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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花 高二下 (2017/06/01)
(A)提起抗告,應於裁定宣示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487→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有效力。(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484(C)對受命法.....看完整詳解
1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03)

(A)提起抗告,應於裁定宣示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X;10日)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O)
(C)對受命法官之裁定,得向其所屬法院為抗告(X;不得抗告)
(D)抗告,由原法院為裁定(X;直接上級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487 條 (抗告期間)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 484 條 (財產權訴訟之抗告限制及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裁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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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3)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484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485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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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3)

第 486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488 條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13下列關於裁定與抗告的敘述,何者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A)提起抗告,應於裁定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