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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關於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第一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否則原告起訴不合法
(B)訴訟上和解不須經特別委任
(C)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須於每一審級為之
(D)訴訟告知須經特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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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陳玟君 國三上 (2015/07/10)
A只有第三審才強制要律師為訴訟代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融會貫通 高一上 (2019/01/02)

B 70-1條1項

9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04)

(A)於第一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否則原告起訴不合法(X;若審判長許可亦合法)
(B)訴訟上和解不須經特別委任(X;須特別委任)
(C)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須於每一審級為之(O)
(D)訴訟告知須經特別委任(X;無須特別委任)

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之限制)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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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3)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69 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19關於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第一審應委任律師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