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丁守中對★★☆...
雖然 說不是不可以提但是 開票有問題不是應該要告選委會提選舉無效的嗎?
※補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第 126 條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 127 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
※補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第 126 條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 127 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第 110 條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第 111 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14 若某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對開票結果之票數有所質疑,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