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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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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甲簽發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之本票交付乙,發票日為 103 年 2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3 年 2 月 1 日,A 為擔當付款人。乙 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丁於 103 年 2 月 3 日向發票人甲請求支付票款遭拒,丁遂於 103 年 2 月 5 日向擔當付款人 A 提 示請求付款亦遭拒,於翌日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對甲、乙兩人追索。甲、乙對丁得否抗辯?
(A)甲對丁無抗辯事由,乙對丁有抗辯事由
(B)甲、乙對丁均有限定之抗辯事由
(C)甲對丁有限定抗辯事由,乙對丁無抗辯事由
(D)甲、乙對丁均無抗辯事由
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
103 年 - 10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含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1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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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0.357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Yenyenyenting
大一下 (2018/04/05)
這題考的點有兩個 一個是執票人有在到期日...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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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王上達
大一上 (2017/09/07)
可是他有在提示期間內付款吧
檢舉
6F
Momoko
(2024/05/01)
乙的抗辯事由應為:
1.
根據票據法第64條
第2項:
匯票上
載有
擔當付款人者,
其付款之提示,
應向
擔當付款人
為之。
第1項: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2.
根據第104條:
執票人
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
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
對於
前手
喪失追索權
。
(有參考書補充說
到
此前手並不包含本票發票人
和匯票承兌人)
故:
丁因
未在本法定期限內向擔當付款人A
為付款之提示,
對
前手乙
喪失追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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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甲簽發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之本票交付乙,發票日為 103 年 2 月 1 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