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若期貨經理事業董事長違反規定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2/08/07): 期貨交易法 第 63 條 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第 101 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並得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處以前條所定之處分。 前項人員於解除職務後,應由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申報主管機關。 第 11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 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規定。 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規定。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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