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被告於審判中,抗辯其於先前警詢中之自白係遭警刑求所為,依法不得作為證據。法院..-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7F
|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02)
(A)依自由心證原則嚴格判斷該自白內容之真偽(X)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
9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