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作為賄賂之對價,僅限於違背職務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30F
|
31F
|
32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4/18)
刑法38-1條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立法理由 本法所指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 積極利益如: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變得之孳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 消極利益如: 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