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作為賄賂之對價,僅限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B)賄賂與作為對價之職務,不得僅有概括性之對價關係
(C)因受賄所得之不正利益,不得追徵其價額
(D)作為賄賂對價之職務行為,不包含不作為在內
(E)以上皆非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雷尼雅 國二上 (2014/10/15)
一)何謂賄賂?何謂不正利益?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意旨,「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看完整詳解
30F
sesame 大三上 (2018/09/26)

這題改為以下形式,比較有答題實益:

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答案:ABCD

31F
NICK 小二上 (2020/04/02)

不正利益還有包括免除債務 可以追徵

32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4/18)
刑法38-1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立法理由
本法所指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

積極利益如: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變得之孳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

消極利益如:
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

24 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作為賄賂之對價,僅限於違背職務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