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總統對於刑事犯罪之罪名與刑罰加以赦免,稱為: (A)大赦 (B)褒揚 (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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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8/24)
(A)大赦 《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I.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II.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赦免法》第2條:「大赦之效力如左: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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