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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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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A)3個月
(B)6個月
(C)3年
(D)1年
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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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 103-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一般人員(金融組) 專業科目:含會計學、貨幣銀行學、法律常識(票據法/銀行法)#1729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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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7/06/30)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
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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