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商港法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
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
移泊者,得逕行移泊。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
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
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
船舶、浮具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
內行駛或作業。
第一項、第二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執行移泊、停放
所需之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第 32 條
...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
於妨礙他船航行之處將駁船或其他小船繫留於船旁。其裝有突出之橫木足
礙他船航行者,應收進或拆除之。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拖帶船舶,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之規定。
第 57 條
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
事業機構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業務。
第 6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
十、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
十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68. 有關小船進出港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不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