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X 起訴請求 Y 給付買賣價金 5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 X 就 30..-阿摩線上測驗
2F clownfish1912 高三下 (2021/03/30)
§460Ⅰ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 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一)被上訴人於 2003 修正後已不得於發回更審時為附帶上訴(§460Ⅰ但書) 依 2003 年修正前規定,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就 原第一審判決未聲明不服之部分,仍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附帶上訴,致有 訴訟之一部於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因未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然就 原第一審未聲明不服部分之判決,於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 後,仍得為附帶上訴,有致未向第二審上訴部分之訴訟關係久懸不決之不合 理現象,2003 年乃增設但書規定,使第一審判決未經上訴之部分,於第二審 判決生效後,即可確定,以避免訴訟關係久懸不決,並減輕當事人之訟累。 (二)被上訴人 X 就其原在第一審受不利判決之 200 萬元部分,已不得於發回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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