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乙積欠甲貨款 100 萬元未還,卻將乙唯一財產之 A 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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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15)
以詐害債權為由撤銷乙丙間之讓與行為,自應以 法律關條之主體,亦即應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A)之論以詐害債權為由撤銷乙丙間之讓與行為,自應以法律關條之主體,亦即應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A)之論迹正確。 (二)如甲訴請撤銷詐害行為時懂聲明判命丙應塗銷乙,丙間就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255「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及「擴張或減縮應受 判决事項之聲明者」於訴訟繋屬中得擴張聲明請求撤銷乙、两間A地所有權移博行為(B)之論迹正確“ (三)甲得主張乙丙間系爭贈與行為是詐害行為(民法244)或條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之(民法887),而依選擇合併或預備合饼之方式,合併請求 法院撤銷該贈與,移轉行為及確認該贈與關條不存在·A地所有權屬於乙·(C)之論过正確: (四)如甲訴請撤銷詐害行為時僅列乙為被告,因乙及丙乃為固有必要共同被告條屬當事人不適格,於第二審時末經乙及丙之同意,亦得依:4661但書,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之規定追加丙為被告,(D)之論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