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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1 乙積欠甲貨款 100 萬元未還,卻將乙唯一財產之 A 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予兒子丙。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甲主張該贈與係詐害行為,訴請法院撤銷時,應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
(B)如甲訴請撤銷詐害行為時僅聲明判命丙應塗銷乙、丙間就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訴訟繫屬中 得擴張聲明請求撤銷乙、丙間 A 地所有權移轉行為
(C)甲得主張乙、丙間系爭贈與行為是詐害行為或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之,而合併請求法院撤 銷該贈與、移轉行為及確認該贈與關係不存在、A 地所有權屬於乙
(D)如甲訴請撤銷詐害行為時僅列乙為被告,於第二審時未經乙及丙之同意,不得追加丙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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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0829 小一下 (2017/05/08)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二項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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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15)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3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15)
以詐害債權為由撤銷乙丙間之讓與行為,自應以
法律關條之主體,亦即應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A)之論以詐害債權為由撤銷乙丙間之讓與行為,自應以法律關條之主體,亦即應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A)之論迹正確。

(二)如甲訴請撤銷詐害行為時懂聲明判命丙應塗銷乙,丙間就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255「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及「擴張或減縮應受
判决事項之聲明者」於訴訟繋屬中得擴張聲明請求撤銷乙、两間A地所有權移博行為(B)之論迹正確“

(三)甲得主張乙丙間系爭贈與行為是詐害行為(民法244)或條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之(民法887),而依選擇合併或預備合饼之方式,合併請求
法院撤銷該贈與,移轉行為及確認該贈與關條不存在·A地所有權屬於乙·(C)之論过正確:

(四)如甲訴請撤銷詐害行為時僅列乙為被告,因乙及丙乃為固有必要共同被告條屬當事人不適格,於第二審時末經乙及丙之同意,亦得依:4661但書,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之規定追加丙為被告,(D)之論錯誤。。

71 乙積欠甲貨款 100 萬元未還,卻將乙唯一財產之 A 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