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屬受命法官得..-阿摩線上測驗
2F
|
3F 好運柴犬 高一下 (2021/10/19)
(a)270第三項第4款需兩造聲請,故錯誤 (b)270條第三項第1款 (c)補充:釋字627說 總統是偉大的,必須要尊重他,給他個面子,如果要詢問她事情,請以碗就口,去總統府找他談談,千萬不可以請他來法院喔,這樣他的名聲會臭。所以依據270第三項第2款,就必須在法院以外之區域調查(總統府),就可以派最辛苦的受命法官去了。 (d)270條第三項第三款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