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6條
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不得接受第一項股東之委託擔任徵求人或接受徵求人之委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一、本身係召開股東會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二、本身係召開股東會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第一項股東或其負責人具有前條第二項所定情事者,不得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於該次股東會不得再有徵求行為或接受徵求人之委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25. 有關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擔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