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 債餘額之二分之一。
4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