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勞動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阿摩線上測驗
1F <闇爵>夜孤寂 高三上 (2019/08/27)
原題目 3.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 之場所。 經法規修改後 就業場所 應更改為 勞動場所 法規如下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5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 場所。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 查看完整內容 |
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9/08/28)
原本題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