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拒絕證言? (A)證人為當事人之前配偶。 (B)證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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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水超人 小五上 (2014/09/21)
現行條文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306 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經釋明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307 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 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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