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阿摩線上測驗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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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F 茂野吾郎(110普考\11 大一下 (2021/09/16)
同意樓上 是學者-周志宏的看法(獨門暗器) 他認為行程法第102條應有例外,就是第39條聽過人民陳述意見,第102條還要再聽一次,因調查事實過程可能相當漫長,當時之陳述可能非關處分之重要事實... |
27F 黃雷夢(停用) 大一上 (2022/03/07)
整體上述答案,我是這樣想的: 學理上:周志宏老師的看法:關於行政程序法§39之規定,若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僅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而曾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者,未必曾就有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以外之相關事項,讓處分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且調查事實過程可能相當漫長,當時之陳述可能非關作成處分之重要事實,自不得僅因處分相對人曾在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39通知陳述意見時曾經有過陳述意見之機會,便認為行政機關得不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實際上:行政程序法§102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題考學理上(學者的獨門暗器) |